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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10-12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我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学年奖学金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8000元人民币。

3.申请条件:有两个类型的标准,符合其中一类,均可申请。

标准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勤奋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14—15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为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名,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第一,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

标准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勤奋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14—15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为同年级同专业前2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师范生不评定)

2.奖励标准:每生5000元人民币。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3)勤奋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参加学校2015年审核认定、公布备案的)。 

(5)学习成绩优异:14—15学年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不评定)

2.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3800元人民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人民币,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2200元人民币。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3)积极上进,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含补考成绩)。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参加学校2015年审核认定、公布备案的)。 

同等条件下,本年度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灾害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上述各类项目的资格:

1.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2.有恶意拖欠学费行为者。 

3.因学业成绩不理想而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4.因违法、违规、违纪而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5.来我校借读或具有我校学籍而在外校借读或因任何原因休学者。 

6.已享受其它项目资助者。 

五、学年奖学金

1.评定范围:在籍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免费师范生不评定)

2.评定依据:根据上学年度学生素质综合成绩及排名为基础,按照《学生规范》中《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例》与《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现代文理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例》规定评定。

3.奖金标准:2012级、2013级、2014级学生执行原有的奖学金标准;2015级新生统一按每生300元发放奖学金。

4.具体要求:

(1)接通知后,各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要认真组织带班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进行奖学金评定;评定工作完成后,要将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班级予以公示,如无异议,于10月19日以前交回学生工作部(处)。 

(2)在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标准,公正、公平、透明,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3)对有特殊情况(包括违法、违规、违纪、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内或校外借读、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跟班试读、留级等)的学生,带班辅导员一定要在表格中给与特别注明。 

(4)今年我校学生的奖学金评定依然采用书面评定的方式进行。各学院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组织学院各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评定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奖学金评定总表》、《新生奖学金评定表》和《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表》。 

(5)请各学院学工组在报送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时都要以打印的形式报送,《学生奖学金评定总表》、《新生奖学金评定表》和《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表》都要报送电子版。 

5.其他说明:

(1)体育特招生按单独系列进行奖学金评定,在一学年内所学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统一按每生300元发放奖学金。 

(2)在上一学年度原休学现复学的学生、因原离校参军保留学籍现返校的学生,统一按每生每年300元发放奖学金。 

(3)在现所在班级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其中包括到校内或校外借读的学生,转出或转入我校的学生,转专业的学生等)不享受学年奖学金;在现所在班级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依据素质综合测评成绩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4)现休学或跟班试读或留级的学生、缓考、补考的学生,不享受学年奖学金。 

(5)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因受处分或成绩不合格等原因致使奖学金名额有空缺时,不得进行递补。 

(6)在计算不及格课程时,师范类学生要包括三笔字和普通话,非师范类学生可不做考虑。 

(7)在上一学年度,有因特殊情况致使新生奖学金或学年奖学金未发放到位的学生,请各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回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将予以补发。 

六、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见附件。

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9月29日—10月8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根据辅导员及班级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并组织申请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 

2.10月9日—10日,各学院将获奖或受助学生的申请材料分类别、按年级整理好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助学金材料推迟至19号之前)

3.10月10日—15日,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查与审核,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八、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材料:

1.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标准一的学生,需提交书面事迹材料一份(不少于2000字、统一A4纸打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一份(盖章);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标准二的学生,需提交书面事迹材料一份(不少于2000字、统一A4纸打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一份(盖章),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院审查,学院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院公章。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书面事迹材料一份(不少于1500字、统一A4纸打印、学院留存建档),《申请审批表》一份,《初审名单表》一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原件学院留存建档)一份(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份(不少于1000字、统一A4纸打印,学院留存建档),《申请审批表》一份,《初审名单表》一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原件学院留存建档)一份(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 

4.除申请学生需提交的材料以外,学院还需提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能反映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评审程序、公示等基本情况。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要用U盘拷贝的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联系人:高兵联系电话:2051066 

九、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在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要针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按年级按班级建立专门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追回所得奖学金,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用奖学金请客、送礼的; 

(2)获奖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3)发现有弄虚作假的; 

(4)获奖期间,日常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的; 

(5)获奖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 

3.所有获奖或受助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多项奖助学金(临时伙食补贴除外);如有重复的,只享受其中的最高额度。

4.在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任何集体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分配学生所得,要切实确保把每一份奖助学金发放到每一名获奖学生手中,坚决杜绝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 

举报电话:0357—2051066。 

十、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学年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在对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是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各学院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开展评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认真组织,严格要求,把握标准。各学院要成立专门的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开展好本次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要做到材料齐全,依据充分,程序合理,对有争议的人选要认真复核,今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 

3.各学院要以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为契机,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荣辱观教育等活动,把评定工作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学金在评定工作中的育人作用。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29日